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打推销电话、发推销短信

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电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话费异常应立即告知用户

电信服务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通过其营业厅、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其所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报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应当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电信用户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资费标准、适用时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不得向用户收费。

电信用户产生超出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五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中断电信服务期间电信用户的相关费用。

未经同意不得向用户打商业性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电信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停止向其拨打或发送。

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十五日内未答复的,电信用户可以向通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申诉机构申诉。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最高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电信安全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听、窃用电信用户电话,或者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泄露电信用户的通信秘密,妨碍电信用户的通信自由。

违反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由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为非法网络电话提供语音接入服务最高罚款3万元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暂停电信服务、中断网络接入、关闭网站或者暂停域名解析等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留存技术性证据,并及时报告通信管理机构。

私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语音接入服务的,由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通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背用户意愿搭售服务最高罚款10万元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为其提供约定以外的电信服务;对电信用户取消、变更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办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提供电信服务;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售电信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虚假宣传;伪造、篡改电信用户的服务协议、计费数据以及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其他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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